輔仁大學中國古籍整理學程規則
91.09.18 文學院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3.06.09 文學院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3.02 文學院95學年度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12.03 9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1.19 98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29 9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26 文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7 101學年度第4次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4.18 10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6.09 文學院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3.02 文學院95學年度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12.03 9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1.19 98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29 9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26 文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7 101學年度第4次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4.18 10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2.25 102學年度第2學期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培育中國古籍整理之人才,依據「輔仁大學學程設置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學程由中國古籍整理學程委員會規劃;中國古籍整理學程委員會由文學院院長召集圖書資訊學系、中國文學系、歷史學系、哲學系等系主任組成之。
第三條 本學程規劃課程學分數為20學分,分為共同必修8學分,選修課程12學分。(課程科目詳如附表)。
第四條 本學程課程由圖書資訊學系、中國文學系、歷史學系、哲學系共同規劃。
第五條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自第二學年起(碩、博士生自第一學年起),得申請修讀本學程。
第六條 申請修讀本學程者,應通過本學程委員會之審核;未通過審核者得選修本學程之課程。
第七條 本學程之申請,每學年舉辦一次。
第八條 修讀本學程課程屬隨班附讀者,不需繳交學分費;另行開班者,則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第九條 未申請修讀本學程而於畢業前修畢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檢附成績單以書面向本學程申請資格認定。
第十條 本校學生已修讀本學程而仍就讀本校碩、博士班者,得繼續修讀本學程。其已修讀之學分併入計算。
第十一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課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餘依據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修滿本學程規定之課程與學分,且成績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學程修讀證明書。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文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提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分類